專文探討:羈押、收押
一、什麼是羈押?收押?押票?
被告被拘禁於看守所,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、滅證、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
二、羈押、收押家屬可以探監嗎?
有時候收押禁見,同時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之人見面。換言之,此時只有律師能接見羈押中的被告
三、會被羈押、收押多久?
羈押期間有定限,依刑事訴訟法108規定如下:
(一)偵查中(檢察官):一次2個月,可以延長一次,結論最多押4個月。
(二)審判中(審判庭)審判中不得逾 3 月,延長羈押期間,每次不得逾 2 月,得延長次數如下:
(1)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,第一、二審以 3 次為限,第三審以 1 次為限
(2)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⋯⋯
四、羈押了怎麼辦?
建議經濟能力許可下,趕緊委任律師處理,羈押是嚴重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,且又是針對尚未經判決確定的被告,因此刑事訴訟法上訂有包括抗告、準抗告、聲請撤銷羈押等多方面的救濟手段